欧共体性质(欧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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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前身。
2、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
3、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1886年-1963年)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
4、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
5、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6、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7、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8、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9、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0、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1、《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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