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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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 从上述定义和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公告和通告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它们都属于公开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围,了解其内容的人愈多愈好。
3、二是在写法上要求篇幅简短,语言通俗易懂、质朴庄重。
4、 当然,这两个文种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内容属性不同。
5、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点;与公告相比,通告的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具有鲜明的执行性、知照性。
6、 第二,告启的范围不同。
7、公告面向国内外的广大读者、听众,告启面广;通告的告启面则相对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8、 第三,使用权限不同。
9、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
10、而通告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11、 目前,公告和通告这两个文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
12、在报纸杂志中,在公共场所的招贴栏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开业的《鸣谢公告》,宣传产品质量的《公告》,补交电话费的《公告》,《桥牌大赛通告》,老干部体检的《通告》,等等。
13、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作法都是不规范、不妥当的,“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这样两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14、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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