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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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2、 《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5、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6、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7、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8、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9、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0、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2、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3、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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