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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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寺级别: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2、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3、职责:掌刑狱案件审理。
4、2、刑部级别:“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
5、职责: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
6、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
7、3、都察院级别:最高监察机关。
8、职责: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
9、扩展资料:大理寺的历史沿革: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10、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11、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12、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13、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14、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15、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16、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17、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18、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19、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20、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21、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22、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23、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
24、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
25、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
26、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27、明、清均正三品。
28、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29、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30、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31、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32、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33、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
3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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