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法律有道:男子尾随少女进居民楼强行搂抱)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法律有道:男子尾随少女进居民楼强行搂抱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尾随少女、强行搂抱!8月8日中午12:50,广东湛江,一名十一二岁左右的女孩买东西回家的路上遭遇一男子尾随。
在跟着女孩进入单元楼后,在一处角落,男子突然从背后抱住女孩,女孩极力反抗,男子多次强行搂抱。
最终在女孩的反抗下松手,女孩走出角落,男子才离开。目前女孩身体未受伤,警方已经通过监控在寻找该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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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无法无天,更是心理变态。对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孩心存歹念,必须好好惩罚。
1、男子的行为很明显是为了一种不正当的性刺激,进而对女孩实施搂抱,这是一种猥亵行为。
这里重点要区分男子的猥亵行为达到的程度是否构成“强制”性,因为这个决定着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如果男子实施搂抱的行为是乘人不备,突然实施,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其行为则相对较轻,一般认定为治安违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男子猥亵的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对其应从重处以十至十五日的拘留。
(2)如果男子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实施猥亵,则涉嫌刑事犯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案男子行为的定性分析:
视频中男子是趁女孩不备,突然搂抱住女孩,但是在女孩反抗后仍然强行搂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在女孩反抗后,男子并没有继续强行搂抱,这种“暴力”强制性属性又没有那么的严重。
(1)如果男子仅有一个搂抱行为,没有其他更过分的行为,仅依据视频来看,还不足以达到强制猥亵的刑事犯罪程度,以治安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为恰当。
(2)如果男子不仅有一定的强制性,此外除了搂抱,更是有触碰女孩身体隐私部位等严重行为,此时结合“强制性”和猥亵的严重性,我们认为认定“猥亵犯罪”更为合适。
3、幸运的是男子没有持续侵害或者更严重的侵害,当然如果有,他的犯罪行为将更加严重,将遭受的处罚也更为严重。
同时也提醒家长,任何时候都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自身也需要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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