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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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管理,调整税收收入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其他清税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3.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税收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正当税收征收。
(二)、税收核定
1. 对于符合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按照定期征收原则,根据其税前收入水平及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出具定期定额征收函件,保证个体工商户得到公平、准确的税负评定。
2. 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根据税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定期定额征收函件对其税前所得进行核定,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税前所得的优惠情况及税后所得的出账管理情况进行折补审核。
3. 定期定额征收水平,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遵循以最小税负的原则,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行业特点、生活基本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1. 对按照定期定额征收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定期定额征收函件,并通知其定期定期 缴纳税费。
2. 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定额征收函件后,按照函件所提出的定期定额征收缴纳税费,不得擅自变更、拒不缴纳。
3.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费应当按月或者季度缴纳,按月缴纳的,每月应在14日之前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的,每季度第一月应在14日之前缴纳。
4. 个体工商户税前收入有偏差时,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将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折补处理,折补审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税前收入高低,以及因折补审核需缴纳的追缴税收额。
(四)、管理措施
1. 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审核、督导制度,以确保定期定额征收评定执行,确保定期定额征收评定准确、及时、有效地得到确认。
2. 对于税收行政管理机关视同定期定额征收函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缴纳税收的,应当及时 改正,由税收行政管理机关向其退还多纳的税款;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减免处理。
一、总 则:
1. 为了确保个体工商户遵守税收法律义务和规定,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 中国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指导下,可以原则性的实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征收。
3.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征收涉及的以下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种。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征收的原则,是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复杂程度、当地经济的可行性;
2. 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征收的范围,是按照行政区划制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有关规定;
3. 国税局对对增值税的定额征收,将在不同的地方尝试,并从原则上进行管理;
4. 对不适合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另收取定额税款。
三、税收定额定额征收条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征收,经国税局确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实际经营总收入不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收入限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销售状况和实际收入状况,与国税局认定个体工商户征管情况一致;
3. 个体工商户完成了主要法定税收确认义务,遵守了税务管理规定;
4. 个体工商户未因其他税收种核实有重大遗漏税收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且无地税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形;
5. 个体工商户每月申报的经营收入及销售收入,与实际的经营情况和业务记录一致;
6. 个体工商户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其在以往期间从未发现存在重大违法犯罪税务行为的;
7. 根据其经营情况,将其视为能够按时进行定期税收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企业;
8. 根据其经营情况,可以认定其每月应当缴纳的税收量,并可以完成计算出定额税收。
四、税收定额定额征收程序:
1. 申请:符合定额税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评价:税务部门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财务账项等,综合评定,确定符合定额税收的条件并审定;
3. 签订合同:经确定符合定额税收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与税务机关签订定额税收税款缴纳协议书(即定额税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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