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官职一览表(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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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
2、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
3、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4、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
5、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
6、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7、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8、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
9、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
10、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11、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
12、刑部之称遂撤。
13、 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14、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
15、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16、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
17、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18、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
19、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
20、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
21、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
22、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
23、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
24、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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