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警示教育片观后感(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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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主体不同贪污损害的国家财物,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
2、贪污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
3、2、行为方式不同受贿:(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4、(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5、贪污:(1)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6、(2)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7、(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9、3、立案标准不同受贿: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
10、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
11、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12、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
13、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
14、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15、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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