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3系挑战赛 宝马3系比赛视频
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宝马3系挑战赛,宝马3系比赛视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外边窃贼砸车爽,里边保安睡得香”!浙江湖州,一大早,吴先生准备开着自己新买的宝马三系出去办事。可刚来到车旁边,发现车窗怎么没关!遂上前查看,才发现哪里是车窗没关,分明是被砸了!刚买半年的新车就被贼砸了,这个气谁受得了!吴先生马上报了警,这才知道被砸的不光自己的宝马,其他还有三辆车都一同被砸。
据吴先生介绍,自己这台宝马更换车窗大概3700元,不算多。有一车车主更换玻璃得25000元;还有一位邻居,车内的2000多元现金被盗。车辆停放车位是租的物业的,双方签订了停车位服务协议,每月费用80元。
监控视频显示,小偷砸车的时候,车辆警报声音很大,而且自动打开了双闪。吴先生认为,自己的车是停在了小区外围的一个停车场,每月交480元的停车费。
他比较纳闷,砸4辆车时间不断,而且都有车辆警报,为什么物业保安不第一时间出来制止?他们的车辆管理协议也是和物业公司签署的?
物业公司称,停车费是交给了业委会,他是只是代收费,是受业委会代管,这个责任他不承担。而且这也是个公共停车场,他没没那么多人力物理给予仔细看管。
这种盗窃实际上最为恶劣和可恶。这是因为大多数车主不会在车内放置比较贵重的东西,撑死就是个包、手机、钥匙链之类的不值太多钱的物件。但是这些个笨贼确通过砸车窗的方式行窃,可能偷得的东西只有几百元,但是造成的车窗或其他部件的损失可能高达数万元。
【@韩林桂律师 说法】
一、对于这几位车主的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从吴先生和物业公司的介绍看,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委托关系。应该是物业公司接受业委会委托负责代为管理车位,而且这种委托极有可能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全权概括委托。这里的全权委托是包括负责车位的管理、运营、安全及收费等各种责任。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一般业委会都是业主组成的,自身并没有管理能力。
物业公司和车主之间成立租赁关系。物业公司为了履行代管责任,以自己名义同业主签署了车位租赁协议。
既然签订了租赁协议,那出租方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例中,在被砸车辆发出巨大声响和强烈双闪灯光,足以引起注意和警觉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却无所作为、无动于衷。该行为属于重大失职,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车位协议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果不能向承租人吴先生履行义务,就应当向吴先生说明其和业委会的受托关系。那么吴先生可以选择向业委会,也可以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二、砸车行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评价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例,小偷通过砸车窗的手段盗窃,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且偷走了一位车主的2000多元现金,故小偷涉嫌盗窃罪。而盗窃的同时,造成了四位车主车辆高达数万元的损失,该行为则属于故意毁坏财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法律上,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法律上的竞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一般认定为盗窃罪,不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头的行为构成了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毁损,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也提醒大家,切勿在车内放置任何容易引起窃贼留意或注意的物件,不管值钱还是不值钱的。以免引起这些笨贼的惦记,砸窗取物,得不偿失!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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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杨先生开车行驶在某高速路上,结果被一辆宝马车给追尾了。紧接着,宝马车上下来3名男子,其中一个还捧着个骨灰盒。3名男子情绪激动地告诉杨先生,他们着急回家办丧事,可现在却撞了车,要杨先生看着办。
杨先生被三人气势汹汹的样子,以及那个骨灰盒给吓懵了。杨先生担心3人伤害自己,于是赔偿了对方2000元。3名男子直到宝马车离开后,杨先生才反应过来追尾是后车的责任,要赔偿也不该说自己赔。于是杨先生立刻报了警。
之后,警方告诉杨先生,之前还有一位戴某也被同样的手法骗走了1666元。原来,这3名男子在高速上瞅准目标后,便用扔螺母的方式制造碰撞假象,最终以着急办后事为由,逼着被害者现场转账赔偿,得手后找再地方换车牌并套现。
目前,警方已将3名嫌疑人抓获,并缴获宝马车一辆,骨灰盒、螺母等作案工具一批,以及刚兑换的现金4560元。
【@法律公开课】
1、要说现在碰瓷的人,为了能够骗到钱,真的是不择手段了。马路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高速公路逐渐成了他们的犯罪地点,难道他们不怕变成真车祸吗?
2、从法律上来讲,这3名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碰瓷按照行为手段的不同,可能构成多种犯罪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损毁财物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中,3名男子本意是想占有杨先生的财物,然后虚构了着急办后事的事实,这里有诈骗的行为。
不过,在3名男子对杨先生实施诈骗过程中,又采取了威胁的手段,使得杨先生感到害怕,自愿交出了2000元,这是敲诈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3名男子的行为同时涉嫌诈骗和敲诈勒索。
由于3名男子的诈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择一重罪论处。
而在刑法中,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3名男子的行为应为诈骗罪,根据他们所累计诈骗的金额来看,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这3名男子被抓获后,不但要退还犯罪所得,就连那辆宝马车也可能被没收。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没收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必须是本人财物。也就是说,这辆宝马车必须是这3名男子的才能没收,否则不能没收。
最后,这3名男子的骗术是很低级的,哪有被追尾的向追尾者赔偿的道理。杨先生如果能稍微冷静一点,直接选择报警、报保险,这3名男子也会因害怕而逃离现场。有时候,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怕被害人来硬的。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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