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日租房平台(日租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暗访日租男友服务:存“过夜”现场#...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日租房平台(日租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暗访日租男友服务:存“过夜”现场#“日租男友/女友”曾经是个人的私下行为,因为忙于工作,或接触异性的机会不多,一些男女把自己拖成了“老大难”,变成了“圣男圣女”,为了应付家里人的催婚,或避免家里人不停地介绍对象,因此,这些男女通过“日租男友/女友”的方式,应付一下家庭的压力,这是可以理解的。“日租男友/女友”的存在有一定的市场基础,故而“日租男友/女友”也一直是在私下里存在的。

但作为社交平台推出“日租男友/女友”服务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日租男友/女友”服务有很大的灰色地带。因为这种服务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的。而为了追求多签单,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类服务培训者也在培训中明确提到,重要的是诱导客户续单,聊一些偏暧昧的都没关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可以将“日租男友/女友”带回家过夜,并且客服和陪聊都透露了“过夜”现象的存在。而带回家过夜就使得“日租男友/女友”服务的性质发生的变化,因为这本身就涉及到利益关系,因此,这种“过夜”基本上就是一种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对于这种由社交平台推出的“日租男友/女友”服务必须予以取缔。头条热榜

过年租车火爆:日租价翻数倍,有平台库存将售罄。

#暗访日租男友服务:存“过夜”现场#某社交平台“日租男友”的体验视频逐渐风靡,客服和陪聊都透露了“过夜”现象的存在。

1、有人还在费劲寻找此类新型付费陪伴服务的行业规定么?

劝您也别找法律依据了,根本不可能有规定,即使有,也是惩罚性规定。

原因在于,“日租男友”,顾名思义,如果“男友”仅仅提供以陪聊、陪玩为内容的劳务,接收方按约定付给“男友”劳务报酬,那么合同就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法律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予以保护,无可厚非。

但是,《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上述服务内容包含“过夜”陪睡,这部分内容显然是涉嫌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涉及付费陪睡的服务内容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出现履约纠纷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无论是“男友”拿了钱拒绝陪睡,还是陪睡后对方不付钱,就算不怕丢脸以此为由对簿公堂,也没有裁判者会根据合同的“陪睡条款”进行裁判,不把涉嫌违法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就不错了。

实践中,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男方包小三,“包月”六万,结果合同履行开始十天后,小三称病怠工,“合同”届满后也不退钱,男子奋而想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小三还款,结果因为微信内容信息量太大,于是作罢。

反之也一样,陪睡的即使再讲“职业道德”,被白嫖后通过常规手段也很难要得到钱。所以,有的硬茬就会去包养方单位家庭“闹事”,实在不行就威胁报警告对方强奸。

2、以陪睡为内容的“日租男友”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

“日租男友”有别于“小三”,核心在于对方的不特定性。前者是以满足不特定对象为“合同义务”,后者针对的对象一般比较固定。因此,前者更符合卖淫的定义,具有违法性;而后者则更符合违背公序良俗的概念,违背道德。

问题是,一般卖淫嫖娼的地点相对固定,警方经过摸排或举报后比较容易采取行动,而这种“日租男友”行迹并不固定,也没人提供线索,警方很难对这种情形采取处罚行动。

3、社交平台居然敢宣传“日租男友”的体验视频,这可是严重违法行为。

1)首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社交平台的经营者对于“日租男友”这类本来就以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是视而不见还是对《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知故犯?如果平台遭到内容举报,相信工商管理部门也不会不进行处理,比如对平台企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

2)更重要的是,万一“日租男友”业务被警方定义为“卖淫、嫖娼”,“男友”和服务接收方最多是个行政处罚,拘留15天、罚款5000块;但对平台方面的处理可就不是这么简单了。

毕竟《刑法》对卖淫类的规定总有一款可适用于组织方,招募、雇佣卖淫人员的,涉嫌“组织卖淫罪”;运送卖淫人员的,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人员的,涉嫌“介绍卖淫罪”。

建议平台方长点精神头,别光为了赚广告费,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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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头条#【海安:农宅变旅馆 安全隐患多】疫情期间,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整治治安复杂区域的时候,发现辖区里竟然有一处农宅私自改成了旅馆。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这个农宅从门头、装修等,一看就是个小旅馆。旅馆的老板以农家乐、日租房的形式,通过微信、美团等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黑旅馆”。

这家“黑旅馆”的经营者因为擅自经营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 ,被海安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旅馆也被依法取缔。

民警提醒,因为一些平台在进行商家整治的时候,可能只需要核查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核查特种行业许可证,因此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也需要相关平台、各部门,在商家准入上,更加完善。

来源:掌上南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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