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时围观群众可以拍照吗(家子说法:男子围观警察办自己的案子被抓)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民警执法时围观群众可以拍照吗,家子说法:男子围观警察办自己的案子被抓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按摩店卖淫嫖娼案现场指认点,请勿靠近”,一个大牌子放在椅子上,面向围观群众。几名警察带着一名红衣女子,一名男子先后站在牌子旁边,然后被带走,周围还站了不少维持秩序的警察。这是近日广西贵港公安发布的一条视频内容,还配上了文字:“不仅违法,而且丢脸。”有网友评论:“侮辱性极强”。(来源:豫视频)
【家子说法】
1、虽然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但贵港公安的做法也有失妥当,值得商榷。
2、指认现场是刑事案件特有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般治安违法案件,除非事实查不清楚等特殊情况,很少有指认现场环节。
视频里的牌子上写的案件名称是“xx按摩店卖淫嫖娼案”。在我国,卖淫嫖娼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只有组织卖淫等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办理刑事案件,则正规的名称应该是“xxx组织卖淫案”,不会写“卖淫嫖娼案”。
退一步来说,即便这个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在指认现场时,也不会专门立个大牌子,写明“xxx案”。
配合贵港公安发布视频时的配文:“丢脸”,说明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让周围人看,让两名被违法者丢脸,也就是故意损害两名违法者的人格尊严。
3、上个世纪以前,公审公判、游街示众,曾经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常规手段,目的就是让犯罪分子丢脸,震慑犯罪。
但这种行为是一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耻辱刑。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只有罚金刑、自由刑、死刑,并没有规定耻辱刑,游街示众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是法外之刑。
所以,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从此,游街示众的现象得到遏制。
2010年,全国开展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打击行动,一些地方出现对卖淫嫖娼变相游街示众的行为。
比如,当年,广东东莞曾发布一组照片,引发热议。相片中,两名穿着时尚的卖淫女,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公安部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因此,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损害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是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的违法违规行为。
4、马上就要到2021年了,《民法典》即将实施。《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世界上都是首例。它的独立成编,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的重视,是我国立法的重大成就。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尊严是和人身自由同样重要的人格权内容。
对于违法犯罪,确实要严厉打击,但是违法犯罪者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保护,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之外,再进行有损违法者人格尊严的额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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