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柳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担保法解释23,担保法解释2021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条【适用范围】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2、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解释。

4、  第二条【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5、  因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主体开立的独立保函被认定无效后,债权人根据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请求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